意外險

台灣人壽「新彩意傷害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重大燒燙傷情事之一,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經過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 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續保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 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 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 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第 6 條 條款第 1 頁

想再往下看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3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

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台灣人壽的其他意外險

一年期帳戶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乙型(實支實付全民健保)一年期帳戶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丁型(含特別病房三倍給付)一年期帳戶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丙型(日額型)一年期帳戶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甲型(實支實付一般型)一年期帳戶型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延伸閱讀

換工作沒通知保險公司,意外理賠打幾折失能等級 1 到 11 級給付比例表保單條款怎麼看:先讀這五個地方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