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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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0%,給付第一年的意外第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並於給付日起十年內之每一給付週年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或本附加條款效力終止),亦均按年給付意外第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述約定給付意外第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前項尚未領取之全部意外第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本公司以年利率1%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身故後,如仍有未支領之意外第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得以年利率1%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第一項所稱給付週年日,係指開始給付意外第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起每隔一年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致成本契約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意外第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即本項保險金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含續保)給付以乙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不含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失能,符合本契約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者,本公司按第一項約定給付意外第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20%給付意外第一至六級失能復健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致成本契約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意外第一至六級失能復健保險金(即本項保險金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含續保)給付以乙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不含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失能,符合本契約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者,本公司按第一項約定給付意外第一至六級失能復健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五條 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按所附加之本契約續保約定辦理,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 使本附加條款繼續有效。 本附加條款續保時,以原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生效日。本附加條款最高續保年齡為本契約最高續保年齡與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85歲取其小者。 本附加條款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職業類別重新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 同意該重新計算後之保險費,本附加條款保險效力至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意外第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5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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