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台灣人壽「萬全123傷害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本附約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事故區分如下:

一、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一倍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該被保險人之契約效力即行消滅。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二、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當時在海外之期間,為該次出國之日起連續計算未超過六十日,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二倍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該被保險人之契約效力即行消滅。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三、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二倍給付「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該被保險人之契約效力即行消滅。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四、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二倍給付「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該被保險人之契約效力即行消滅。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五、溺水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溺水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二倍給付「溺水意外身故保險金」,該被保險人之契約效力即行消滅。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六、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電梯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二倍給付「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該被保險人之契約效力即行消滅。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七、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三倍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該被保險人之契約效力即行消滅。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被保險人符合前項二種(含)以上身故保險金情形時,本公司僅按其中最高倍數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附約之失能保險金依保險事故區分如下:

一、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中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二、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當時在海外之期間,為該次出國之日起連續計算未超過六十日,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中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二倍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三、運輸意外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中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運輸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二倍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四、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中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二倍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五、溺水意外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溺水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中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溺水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二倍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六、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電梯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中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二倍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七、航空意外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 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 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本附約之失能保險金依保險事故區分如下: 一、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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