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台灣人壽「放心200殘廢照護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名詞定義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保障項目:

項次給付項目給付內容
1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且至殘廢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保險金額」 X 1~11級殘廢給付比例(100%~5%)。 ※殘廢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2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本公司自殘廢診斷確定日(含)起及其後之給付週月日,按「保險金額」 X 2% X 1~6級殘廢給付比例(100%~50%)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於給付日起200個月內之每一給付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給付,如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100歲時,有未支領之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得以年利率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於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本人。 ※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於給付200個月後,被保險人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給付週月日,亦按月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則不再給付。被保險人身故後,如仍有未支領之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得以年利率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於身故受益人。 ※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2%為限,且累積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10倍為限。
3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本公司給付「保險金額」X 10%。
4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未滿15足歲: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於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年滿15足歲且保險年齡未達16歲: 按身故時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保險年齡達16歲: 依身故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5祝壽保險金於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仍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者,依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二、保險年齡屆滿99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最低投保年齡:0歲(0歲之被保險人係指健康出院且完成戶籍登記者。)

最高投保年齡:

繳費期間10年期15年期20年期
最高投保年齡70歲65歲60歲

1.最低投保金額:30萬元。

2.最高投保金額:500萬元。

(註:保險應與「樂活100終身保險」、「FUN心照護終身保險附約A型」及「FUM心照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B型」進行累計,額度以500萬元為限。)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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