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項次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備註 |
|---|---|---|---|
| 1 | 殘廢保險金 | 「保險金額」 X 1~11級殘廢給付比例(100%~5%) | 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者,給付比例累計以100%為限。 |
| 2 | 一至六級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 | 「保險金額」X 24% X 1~6級殘廢給付比例(100%~50%) | \*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於診斷確定日(含)起及其後每屆滿一年仍生存且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按年給付,惟給付不超過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 \*每年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24%為限,且累積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10倍為限。 |
| 3 |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1.未滿15足歲: 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2.年滿15足歲且保險年齡未達16歲: 按身故時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3.保險年齡達16歲: 依身故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
| 4 | 祝壽保險金 | 於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仍生存且本附約仍屬有效者,依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 二、保險年齡屆滿109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最低投保金額30 萬元,最高投保金額限制如下表:
單位:元
| 年齡/年期 | 10年期 | 15年期 | 20年期 |
|---|---|---|---|
| 0歲~未滿15足歲 | 200萬 | ||
| 滿15足歲~60歲 | 500萬 | ||
| 61歲~65歲 | 500萬 | - |
註1:0歲之被保險人係指健康出院且完成戶籍登記者。
註2:投保金額需以萬元為單位。
註3:本險「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部分,應與「樂活100終身保險」、「新健康滿分終身醫療保險」及「新健康滿分終身醫療保險(0501)」須累計通算「一至六級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額度以十萬元(每月)為限。
1. 本險種免計入體檢及生調額度,但被保險人告知有體況或病史者,核保人員可要求被保險人檢附可保性證明或相關體檢報告作為核保評估。
2. 經核保評估為次標準體B(含)以內者,可投保本險種。
3. 外籍人士、特種行業、一般軍人、待業者、學生、家管、退休人士的最高投保金額以200 萬元為限。
4. 本險限職業類別一至四類者投保。
5. 投保當時已達『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1-11級殘廢者,不受理投保。
6. 其他未規範事項比照現行個人壽險核保規定辦理。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仍生存且本附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依下列 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7X1-7 一、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 二、保險年齡屆滿一○九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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