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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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依身故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56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第一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依致成全殘廢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56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56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自保險年齡達60歲之保單週年日(含)起,每屆滿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20%給付生存保險金,但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止。
最低投保金額5萬元,最高投保金額限制如下表:
| 繳費年期 | 6年期 | 10年期 | 15年期 | 20年期 |
|---|---|---|---|---|
| 滿15足歲~50歲 | 1200萬元 |
註: 投保金額需以萬元為單位。
1.本險種免累計體檢及生調額度,惟有嚴重既往症及現症者,仍須提供可保證明。
2.其他未規範事項比照現行核保規定辦理。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 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0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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