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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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之保障項目:
| 項次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1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意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起: *第二十一保單年度前(未含): (1)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擇高給付 (2)海陸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3倍+[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擇高給付 (3)航空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5倍+[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擇高給付 *第二十一保單年度後(含): (1)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2)海陸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3倍 (3)航空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5倍 ◎被保險人滿15足歲、保險年齡未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 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
| 2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非意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之身故: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起: *第二十一保單年度前(未含):[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擇高給付 + 本險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 *第二十一保單年度後(含):退還本險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滿15足歲、保險年齡未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 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 本險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
| 3 | 全殘廢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一保單年度前(未含)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起: [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擇高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 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而全殘廢:應退還本險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
| 4 | 意外殘廢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三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1)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1-11級殘廢給付比例/*1倍 (2)海陸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1-11級殘廢給付比例/*3倍 (3)航空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1-11級殘廢給付比例/*5倍 |
| 5 | 二十年滿期保險金 | 「當年度保險金額」/*1.03倍 |
| 6 | 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 保險金額 x 5% x 1-6級殘廢給付比例 (以給付6次為限,如本契約終止且給付未滿6次者,本公司將以尚未給付的餘額之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 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 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 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一保單年度前(未含),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 目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於被保險人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 單週年日前,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於被保險人達保險年齡十六歲 之保單週年日起按當年度保險金額與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全 6R1-8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 本險非壽…第 17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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