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為契約生效後之第二保單年度週年日,並記載於保險單首頁。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每逢年金給付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約給付年金至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110歲止,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則本公司依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予身故受益人達保證期間屆滿為止,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適用保單條款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申請提前給付。
如身故受益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則由其他身故受益人繼續支領年金;若無其他身故受益人時,本公司將其未達保證期間屆滿之年金部分按預定利率(年利率1.5%)折現,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契約效力並同時終止。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年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 年齡 | 年金金額 |
|---|---|
| 0~70歲 | 1萬~120萬 |
| 註1:0歲之被保險人係指健康出院且完成戶籍登記者。 註2:投保金額需以萬元為單位。 註3:本險的投保金額限制需與「台灣人壽如意即期年金保險」與「台灣人壽新如意即期年金保險」累計通算。 |
1.免累計體檢及生調額度。
2.不開放附加附約。
3.不得以現金、信用卡繳交保險費。
4.請使用「台灣人壽即期年金保險要保書」。
5.其他未規範事項比照現行投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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