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依身故發生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四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私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的「陸路、水路或航空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金額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1)陸路運輸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
(2)水路運輸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
(3)航空運輸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被保險人符合前項二種(含)以上身故情形時,本公司僅按其中最高金額給付。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五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並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於殘廢認定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仍生存時,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乘以該表所列之比例給付「意外二至六級殘廢補償保險金」,且以給付十年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五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二項以上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二至六級殘廢補償保險金」之和,但每年給付最高以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二至六級殘廢補償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二至六級殘廢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條款附表五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二至六級殘廢補償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二至六級殘廢補償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意外二至六級殘廢補償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意外二至六級殘廢補償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後,如本契約終止時,被保險人仍生存且給付未滿十年者,本公司於被保險人每屆滿一年仍生存時,繼續給付至十年屆滿為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項目之一且在十五日內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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