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當日及以後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週年日,依保單條款第八條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被保險人本人至保險年齡到達一百十歲,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身故日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除返還身故日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外,另給付「身故保險金」予身故受益人。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計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一、保證期間:按本商品之預定利率以年複利折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後之現值給付。
二、保證金額:按保證金額扣除已領取年金金額後之餘額給付。
1.要保人可選擇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之任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
2.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之選擇時,依保單條款約定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3.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六十五歲(含)以上者,要保人必須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保單週年日之區間,選擇任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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