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安聯人壽「意起平安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4 項,包含:法定通用 4 項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後,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後,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三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時或先後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種類型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其中一項為限;同一類型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中若同時或先後符合二者以上意外傷害事故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其一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一至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一至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十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一至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一點五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一至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十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一點五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特定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因不同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申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一點五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於每「意外失能診斷確定週年日」,按被保險人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且給付次數以十次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若於「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給付期間身故或因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失蹤經法院宣告身故者,本公司將其未支領之「意外傷害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六級失能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 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扶助 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金」。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 若被保險人於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期 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間,要保人依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終止本契約時,本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公司仍依本條約定給付本項保險金。 第二十條 契約的無效 第十四條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 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住院期間第 19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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