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安聯人壽「123心平安定期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其「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乘百分之六十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係指於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訂定時保險費率表表定標準體年繳保險費費率乘以「保險金額」,再乘以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保單年度數計算所得之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屆滿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因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下列約定項目之金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一、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二倍給付。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一倍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一至十一級殘廢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一至十一級殘廢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除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外,另按下列約定項目之金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一、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二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給付。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一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經診斷符合保單條款所約定之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自被保險人殘廢診斷確定日起每屆意外殘廢診斷確定週年日,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且給付次數以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一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若於同一次住院治療超過三十日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二乘以其超過三十日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之。

前項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的「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按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一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給付「意外傷害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的「意外傷害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診斷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骨折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

保單條款【附表三】內所載完全骨折給付比例僅適用於骨骼完全折斷之情形。如係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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