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三條約定的保險事故,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依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保險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1)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70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5歲。
(2)子女:0歲至23歲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23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殘廢時,除本附約另有約 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 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七條 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本附約 無效。本公司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十八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 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第 16 條 條款第 2 頁
第二條第二項之約定時,本公司得不予續保該被保險人部分附約。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被保險人職業及保險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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