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安聯人壽「寶金安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4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2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年期屆滿時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乘百分之三十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之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一點零一倍。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之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者,本公司另退還非壽險部份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之有效期間內且於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後,因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後,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下列約定項目之金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二倍給付。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一倍給付。

同時符合搭乘空中、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之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一點零一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之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退還非壽險部份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之有效期間內且於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一至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三】所列一至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一至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下列約定項目之金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一至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二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一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不保事項 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失能、傷害或重大燒 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 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傷害 術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 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 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本項給付每次意外事故 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醫 以一次為限。 療保險金」、「意外傷害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第 25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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