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法定通用 7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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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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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費年期加計五個保單年度內 | 繳費年期加計五個保單年度以後 | ||
|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一點零一倍與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取大值後加計保險金額 | 保險金額 |
|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一點零一倍與身故時之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取大值後加計保險金額之二倍 | 保險金額之二倍 | |
|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一點零一倍與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取大值後加計保險金額之三倍 | 保險金額之三倍 | |
|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所列第一級殘廢 |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一點零一倍與身故或至成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取大值後給付並應退還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 本公司退還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
|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乘以殘廢給付比例 | |
|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之二倍乘以殘廢給付比例 | ||
|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之三倍乘以殘廢給付比例 | ||
| 被保險人於繳費年期加計五個保單年度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應另按下列二者之大值給付:(此項給付內容於被保險人屆滿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以後適用) 一、「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一點零一倍。 二、致成「保單條款」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 |||
| 滿期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繳費年期加計五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其「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一點零一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 | ||
|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給付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且給付次數以十次為限。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 ||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 ||
|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 一、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一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二、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於醫院住院但住院日數未達骨折別所訂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骨折別所定日數乘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萬分之五給付,但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定日數為上限。 | ||
|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 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二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 給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 ||
|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 |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 本項給付每次意外事故以一次為限。 |
註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且屆滿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註2:「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非屬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身故。
註3: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註4:「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於滿期金給付、身故或第一級失能診斷確定當時有效之保險金額為準,按本契約訂立時保險費率表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前述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與繳費年期較小者。
註5: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且屆滿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給付「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
註6: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除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的給付仍具效力外,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除依本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外,並另行給付所繳保險費。
註7:被保險人於同一日內分別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治療者,僅得就其中一種病房申請給付。
註8: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約定申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二條 除外責任(二) 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非意外傷害事故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十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 躉繳保險費為計算退還所繳保險費之基礎。 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第 32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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