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0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
20足歲~54歲:10萬元~50萬元。
55歲~64歲:10萬元。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年齡為7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16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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