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自第三保單年度起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並以一次為限,本契約繼續有效。
註:若被保險人同時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兩項以上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重度)」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依下列約定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二保單年度按「保險費總和」給付。
二、第三保單年度以後按「保險金額」給付。
註1:被保險人若曾申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者,前項給付金額將扣除已申領之「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註2:被保險人罹患兩項以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第三保單年度起,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特定癌症」者,除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依下列約定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第三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給付。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至第二十保單年度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
三、第二十一保單年度以後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六十給付。
註:被保險人罹患兩項以上特定癌症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第三保單年度起,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約定之癌症者且經醫院或醫師指示,開始實際接受標靶治療時,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給付「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
除前項情形外,若被保險人自第三保單年度起,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約定之其他癌症,始經醫院或醫師指示,開始實際接受標靶治療時,仍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給付「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
「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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