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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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並診斷確定符合約定之「重大傷病」其中一個傷病時,依其「診斷確定日」按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保險費總和」,二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罹患第一次「重大傷病」之診斷確定日起,經過一年後,若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符合約定之「重大傷病」,且「重大傷病」項目與第一次不同,並於第二次「重大傷病」之「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但若因「第一次重大傷病」的傷病而接受「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者,不給付「第二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罹患第二次「重大傷病」之診斷確定日起,經過一年後,若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符合約定之「重大傷病」,且「重大傷病」項目與第一次及第二次不同,並於第三次「重大傷病」之「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給付「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但若因「第一次重大傷病」或「第二次重大傷病」的傷病而接受「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者,不給付「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給付「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保險金給付之限制:被保險人分別申領「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第二次重大傷病保險金」與「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時,不論其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重大傷病者,僅給付一項的該次重大傷病保險金。若係同項重大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僅對其中一次重大傷病負給付該次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重大傷病」者,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
本契約因前項約定情形豁免保險費時,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29項重大傷病
|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末期腎病變 |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
| 癌症(重度) | 癱瘓(重度)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
| 再生不良性貧血 | 腦血管動脈瘤手術 | 急性腦炎 | 阿爾茲海默氏病 |
| 帕金森氏症 | 運動神經元疾病 | 多發性硬化症 | 肌肉營養不良症 |
| 脊髓灰質炎 | 良性腦腫瘤 |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 心臟瓣膜手術 |
| 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 慢性肝病 | 猛爆性肝炎 | 肝硬化症 |
| 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 | 紅斑性狼瘡 | 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 | 嚴重頭部創傷 |
| 昏迷 | 嚴重燒燙傷 | - |
最低保額:10萬元。
最高保額:0~未滿15足歲:300萬;15足歲~60萬: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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