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三商美邦人壽「三安人生多重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107)」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並診斷確定符合約定之「重大傷病」其中一個傷病時,依其「診斷確定日」按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保險費總和」,二者金額最大值者,給付「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罹患第一次「重大傷病」之診斷確定日起,經過一年後,若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符合約定之「重大傷病」,且「重大傷病」項目與第一次不同,並於第二次「重大傷病」之「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但若因「第一次重大傷病」的傷病而接受「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者,不給付「第二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罹患第二次「重大傷病」之診斷確定日起,經過一年後,若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符合約定之「重大傷病」,且「重大傷病」項目與第一次及第二次不同,並於第三次「重大傷病」之「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給付「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但若因「第一次重大傷病」或「第二次重大傷病」的傷病而接受「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者,不給付「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給付「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保險金給付之限制:被保險人分別申領「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第二次重大傷病保險金」與「第三次重大傷病保險金」時,不論其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重大傷病者,僅給付一項的該次重大傷病保險金。若係同項重大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僅對其中一次重大傷病負給付該次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重大傷病」者,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

本契約因前項約定情形豁免保險費時,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29項重大傷病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再生不良性貧血腦血管動脈瘤手術急性腦炎阿爾茲海默氏病
帕金森氏症運動神經元疾病多發性硬化症肌肉營養不良症
脊髓灰質炎良性腦腫瘤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心臟瓣膜手術
主動脈外科置換術慢性肝病猛爆性肝炎肝硬化症
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紅斑性狼瘡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嚴重頭部創傷
昏迷嚴重燒燙傷

投保規定

最低保額:10萬元。

最高保額:0~未滿15足歲:300萬;15足歲~60萬: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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