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下表(見本條文末處)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中該項目所對應之「完全骨折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經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給付比例」的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給付比例」的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表二項以上「骨折項目」時,僅給付一項較高金額的「意外骨折保險金」。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骨折保險金」。
| 骨折項目 | 完全骨折給付比例 |
|---|---|
| 1.指骨 | 5% |
| 2.趾骨 | 5% |
| 3.鼻骨、眶骨(含顴骨) | 20% |
| 4.掌骨 | 20% |
| 5.蹠骨 | 20% |
| 6.肋骨 | 20% |
| 7.鎖骨 | 30% |
| 8.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40% |
| 9.橈骨或尺骨 | 30% |
| 10.膝蓋骨 | 30% |
| 11.肩胛骨 | 40% |
| 12.椎骨(包括胸椎、腰椎或尾骨) | 50% |
| 13.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或薦骨) | 50% |
| 14.頭蓋骨 | 60% |
| 15.臂骨 | 50% |
| 16.橈骨及尺骨 | 50% |
| 17.腕骨(一手或雙手) | 40% |
| 18.脛骨或腓骨 | 40% |
| 19.踝骨(一足或雙足) | 40% |
| 20.股骨 | 80% |
| 21.脛骨及腓骨 | 80% |
| 22.大腿骨頸 | 100%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下表(見本條文末處)所列「脫臼項目」之一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條款附表所列「脫臼開放性復位術」項目之手術治療,本公司按下表中該項目所對應之「脫臼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經診斷確定脫臼且實際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之手術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脫臼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下表所列二項以上「脫臼項目」時,經醫院或診所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之手術治療者,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的「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同一「脫臼項目」接受兩項(含)以上或兩次(含)以上之手術時,其「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 脫臼項目 | 脫臼給付比例 |
|---|---|
| 1.肩關節 | 20% |
| 2.肘關節 | 10% |
| 3.腕關節 | 10% |
| 4.股關節 | 30% |
| 5.膝關節(膝蓋骨除外) | 20% |
| 6.踝關節 | 20% |
| 7.其他關節 | 1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骨折或脫臼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且附約終止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 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9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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