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水上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契(附)約之保險範圍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本契(附)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契(附)約之保險範圍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本契(附)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金額的四倍給付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水上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契(附)約之保險範圍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本契(附)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再乘以一倍給付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契(附)約之保險範圍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本契(附)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再乘以四倍給付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分別計算給付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其合計失能給付比例,最高以百分之百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應予扣除,其計算方式為於致成以前失能之事故與致成較嚴重失能之本次事故係分別屬於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故者,為較嚴重失能項目給付比例,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約定乘上倍數,扣減視同已給付之失能項目給付比例後再乘以保險金額認定;於致成以前失能之事故與致成較嚴重失能之本次事故係同屬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故者,則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約定計算可得給付之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扣除視同已給付的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後認定。
前項所稱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部份,不論原因為何,均以視同依第一項約定已給付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認定。
TADD:15足歲~70歲
TADDR:15足歲~65歲
TADD:50萬~ 500萬
TADDR:20萬~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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