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為準,按條款附表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則給付較嚴重項目之「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之「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其計算方式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失能合併以前的失能而符合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之失能給付比例減去以前的失能所對應之條款附表失能給付比例後,再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自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六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八十給付「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身故保險金」,其合計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條款第六條約定辦理。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十 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10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