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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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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傷害醫療保險金。
| 骨折部分 | 完全骨折日數 |
|---|---|
| 1.鼻骨、眶骨(含顴骨) | 14天 |
| 2.掌骨、指骨 | 14天 |
| 3.蹠骨、趾骨 | 14天 |
|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天 |
| 5.肋骨 | 20天 |
| 6.鎖骨 | 28天 |
| 7.橈骨或尺骨 | 28天 |
| 8.膝蓋骨 | 28天 |
| 9.肩胛骨 | 34天 |
|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天 |
|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天 |
| 12.頭蓋骨 | 50天 |
| 13.臂骨 | 40天 |
| 14.橈骨與尺骨 | 40天 |
|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 40天 |
| 16.脛骨或腓骨 | 40天 |
|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 40天 |
| 18.股骨 | 50天 |
| 19.脛骨及腓骨 | 50天 |
| 20.大腿骨頸 | 60天 |
最低保額:200元/日。
最高保額:3,000元/日。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七 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 金。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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