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中,於被保險人身故當時計算所得金額最高之一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不含)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屆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即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依據日單利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退還本契約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情事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中,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廢當時計算所得金額最高之一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不含)前致成全殘廢情事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即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依據日單利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退還本契約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投保年期 | 投保年期 |
|---|---|
| 6年期 | 0歲~74歲 |
| 10年期 | 0歲~70歲 |
| 15年期 | 0歲~65歲 |
| 20年期 | 0歲~6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第三項情形,本公司不負給付前項所 稱「身故紅利」或「全殘廢紅利」之責。 由於本公司於年度會計決算日統一計算紅利金額,故紅利之發放包含下列三種情形: 一、年度紅利固定於「紅利發放日」統一發放。 二、若被保險人於會計年度起始日至「紅利發放日」之間發生「非年度紅利之紅利給付條件」,則「身故 紅利」、「全殘廢紅利」或「祝壽紅利」或「繳費期滿紅利」與「年度紅利」一併於「紅利發放日」 發放。 三、若被保險人於「紅利發放日」翌日至次一會計年度起始日前一日之間發生「非年度紅利之紅利給付條 件」,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發生「非年度紅利之紅利給付條件」之時間發放「身故紅利」、「全殘廢 紅利」或「祝壽紅利」或「繳費期滿紅利」。 第一項第一款年度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於紅利發放日,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 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紅利發放日主動將年度紅利以當時之參考指標利率加計利息 至保單週年日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本公司於紅利發放日主動將年度紅利以當時之參考指標利率加計利息至保…第 20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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