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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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中,於被保險人身故當時計算所得金額最高之一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若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不含)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屆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依據日單利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情事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中,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廢當時計算所得金額最高之一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若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全殘廢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不含)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情事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依據日單利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契約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所稱免繳本契約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僅限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之任何保險契約。
本契約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要保人不得申請本契約之終止、減少保險金額與契約轉換之變更,且本契約不得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但要保人經被保險人同意後,得終止本契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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