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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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等級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重大殘廢安養保險金,其金額按本契約條款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於具備診療燒燙傷設備醫院住院,並經醫院診斷確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一、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並有部分面積之三度燒傷。
二、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 投保年齡 | 職業等級 | 最高限額 |
|---|---|---|
| 0~未滿15足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 200萬 | |
| 15足歲以上 | 職業類別1、2類 | 1,500萬 |
| 職業類別3、4類 | 1,000萬 | |
| 職業類別5、6類 | 600萬 | |
| 66歲以上 | 3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 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 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 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五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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