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新光人壽「新美麗人生終身壽險(99)」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且未領取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依本契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身故日在繳費期間內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內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依本契約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診斷確定日在繳費期間內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內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內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或保單條款內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或初次罹患保單條款內附表三所列之重大疾病項目者,本公司以被保險人身故日、殘廢診斷確定日、或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之診斷確定日(如保單條款內附表三之附註)為準,按本契約保險金額之千分之五給付生活保險金,並自身故日或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每月逢保單始期日之相當日,給付生活保險金,至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為止。

註: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不予給付生活保險金。

被保險人致成保單條款內附表二所列之殘廢程度或罹患保單條款內附表三所列之重大疾病,並依保單條款內第十條之約定領取「生活保險金」者,要保人免繳本契約未到期之保險費,且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所稱之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九十日或復效日以後初次發生並經診斷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

1.心肌梗塞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腦中風 4.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5.癌症(下列癌症除外:(1)第一期何杰金氏症(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3)原位癌症(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6.癱瘓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投保規定

6年期:0歲至65歲;

10年期:0歲至60歲;

15年期:0歲至55歲;

20年期:0歲至50歲;

30年期:0歲至40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與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生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 第十條、第 2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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