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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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退還傷害險部分及健康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退還傷害險部分及健康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領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自診斷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的10%為準,按年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期間最高以十年為限,不受契約效力終止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而自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為準,依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症燒燙傷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的50%給付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症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保險年齡七十五歲(含)前,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以住院日為準,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的1%給付意外住院關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後住院診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診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意外住院關懷保險金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保險年齡七十五歲(含)前,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食品中毒致身體不適而至醫院就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的1%給付食品中毒慰問保險金。
前項食品中毒慰問保險金於同一保單年度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的2%給付法定傳染病關懷保險金。
前項法定傳染病關懷保險金於同一保單年度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保險年齡六十歲(含)後,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下列特定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以施行手術或處置日為準,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的2%給付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
一、心臟血管支架置放術,以給付一次為限。
二、腦室腹腔分流手術,以給付一次為限。
三、心律調節器植入術,以給付一次為限。
四、心室輔助裝置植入術,以給付一次為限。
五、兩個瓣膜換置手術、三個瓣膜換置手術、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三尖瓣之置換手術,以給付一次為限。
六、全膝關節置換術,每側以給付一次為限。
七、全股關節置換術,每側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應檢具之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四十一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重症燒燙傷、傷害而住院診療 或食品中毒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重症燒燙傷保險 金、意外住院關懷保險金或食品中毒慰問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 能、重症燒燙傷、傷害而住院診療或食品中毒時,本公司仍按 第十八條至 第二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大眾運輸交 (23頁之10) 商品代碼:ISA 通工具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重症燙傷保險金、意外住院關懷保險金或食品中毒慰問保 險金。第 41 條 條款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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