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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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一保單年度或第二保單年度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契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一保單年度或第二保單年度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本契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三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以同一人為限,年滿20歲,身故受益人以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li>* 投保金額:最低投保金額:20萬,最高投保金額:3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8頁之3) 商品代碼:5KA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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