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新光人壽「意生守護終身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依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

一、保險金額。

二、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16歲(含)起:保險金額x20(另行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16歲(含)起:

陸上:保險金額x20

水上:保險金額x20

航空:保險金額x40

(另行給付)

1~11級意外失能:保險金額x10x【5%~100%】

1~6級意外失能:每月給付保險金額x10%(保證給付120個月)

保險金額x5%

保險金額x1%

保險金額x2%x【0.25~2】

保險金額x2x【5%~15%】

保險金額x2x【2%~35%】

保險金額x10%

保險金額x6(以申領1次為限)

保險金額(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五條: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六條:不保事項 (23頁之7)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意外死亡、失能、接受手術治療、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關節脫臼、 骨折、特定軟組織損傷或重症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條至 第二十條各項 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二十七條: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第 25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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