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新光人壽「長扶雙享A型失能照護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致成第1~11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保險金額」X 20倍X 1~11級「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給付比例 (5%~100%)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20倍為限)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含)前,因本契約約定之傷害致成第1~11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保險金額X 20倍X 1~11級「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給付比例 (5%~100%)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20倍為限)

被保險人致成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保險金額」X 1倍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600倍為限)

(1)於保證給付期間(註)內按月給付。

(2)可申請將保證給付期間內尚未領取金額,依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3)保證給付期間屆滿後,各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按月繼續給付。

(4)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109歲時,停止給付。

(5)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時,如仍有未領取餘額,依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註:「保證給付期間」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符合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診斷確定日起180個月內之期間;若被保險人於「保證給付期間」內因失能等級加重或再次符合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其「保證給付期間」不因此延長且不重新計算。

(1)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16歲前身故者:

(a)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b)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後身故者:給付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與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給付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所列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投保規定

(1)繳費期間10年期:自0歲至65歲。

(2)繳費期間15年期:自0歲至60歲。

(3)繳費期間20年期:自0歲至55歲。

(4)繳費期間25年期:自0歲至50歲。

(5)繳費期間30年期:自0歲至45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5條) (六)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第25條至第28 (二)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樣力停止、恢復及終 條) 止事由( 第4條、 第6條至 第8條、 第23條) (七)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第30條、第31 (三)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第3條、 第10條至第 條) 12條、 第14條至 第16條、 第19條) (八) 保險單借款( 第32條) (四)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第9條) (九)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 (五)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 義務( 第35條、 第36條) 力義務( 第13條、 第17條、 第18條、第20 (十) 請求權消滅時效( 第37條) 條至第 5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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