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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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證給付180個月
-保證給付可選擇一次貼現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為保險金額的600倍
被保險人致成第1~11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保險金額」X 20倍X 1~11級「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給付比例 (5%~100%)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20倍為限)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含)前,因本契約約定之傷害致成第1~11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保險金額」X 20倍X 1~11級「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給付比例 (5%~100%)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20倍為限)
被保險人致成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保險金額」X 1倍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600倍為限)
(1)於保證給付期間(註)內按月給付。
(2)可申請將保證給付期間內尚未領取金額,依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3)保證給付期間屆滿後,各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按月繼續給付。
(4)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109歲時,停止給付。
(5)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時,如仍有未領取餘額,依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註:「保證給付期間」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符合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診斷確定日起180個月內之期間;若被保險人於「保證給付期間」內因失能等級加重或再次符合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其「保證給付期間」不因此延長且不重新計算。
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所列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14頁之4) 商品代碼:BFA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21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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