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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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當年度保險金額(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0~70歲:0.3萬~2,000萬美元。
71~80歲:0.3萬~1,000萬美元。
81~88歲:0.3萬~500萬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九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加回饋金之責任。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加回饋金給付方式,若由儲存生息變 更為現金給付者,本公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加回饋金計息至下一保單週年日時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本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加回饋金,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八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總)解約金、返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 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九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 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第 9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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