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新光人壽「金來保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兩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

(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

身故保險金之50%

完全失能保險金之50%

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總和之50%X失能給付比例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三十一條:除外責任(二) (21頁之9)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或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時,本公司不 負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 六級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特定意外傷害完全失能或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 至第六級失能時,本公司仍按 第十八條或 第十九條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傷害完全失能或特定意外傷害第二級 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第 31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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