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新光人壽「澳富利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分別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躉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躉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註:

1.「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2.「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保險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3.「門檻比率」係指保單條款附件一所載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對應之比率。

4.「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5.「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6.「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7.「當年度保險金額」:

(1)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按基本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保險倍數」所計得之數額。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倍數」如保單條款附件二。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保險倍數」所計得之數額。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倍數」如保單條款附件二。

8.「躉繳保險費」:

(1)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躉繳保險費:係指按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對應的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躉繳保險費:係指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對應的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9.「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10.「總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11.「增加回饋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保單週年日前一保單年度之始日當月的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1%)之差值,乘以該保單年度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計得之數額。前述所稱之差值若為負值時,則以零計算。

12.「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區隔資產之實際投資報酬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當月份宣告利率公布於本公司全國各行政中心及網站(www.skl.com.tw)。

13.「指定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之範圍內,登記成立且與本公司有合作之銀行。

14.「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15.「收款銀行手續費」係指匯款最後收款之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16.「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17.「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18.「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公司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該給付開始日為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

19.「分期定期給付日」係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日。

20.「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三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投保規定

自0歲至80歲。

若被保險人或實際繳交保險費之繳款人70歲(含)以上者,要保人受理年齡須年滿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九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加回饋金之責任。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加回饋金給付方式,若由儲存生 息變更為現金給付者,本公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加回饋金計息至下一保單週年日時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本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加回饋金,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五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總)解約金、返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保單 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六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第 9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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