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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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一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加回饋金之責任。 (13頁之7)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加回饋金給付方式,若由儲存生 息變更為現金給付者,本公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加回饋金計息至下一保單週年日時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本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加回饋金,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第 11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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