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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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屆滿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確定日時下列三款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已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金時,另加計自被保險人身故確定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溢收之保險成本。
若身故確定日後有依保險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致使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已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另加計自被保險人失能診斷確定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溢收之保險成本。
若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有依保險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致使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 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21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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