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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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2.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三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3.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三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2.2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2.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三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3.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三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2.2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註:
1.「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2.「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繳費期滿後,依「基本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保險倍數所計得之數額。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倍數例表如保單條款附件。
3.「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4.「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三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
(1)被保險人身故日。
(2)被保險人致成永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
(3)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5.「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之保險費總額。
li>投保年齡:
繳費期間6年期:自0歲至74歲;
繳費期間10年期:自0歲至70歲;
繳費期間15年期:自0歲至65歲;
繳費期間20年期:自0歲至60歲。* 繳費期間:6,10,15及20年期。
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10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請參閱本公司相關規定。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 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 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第 2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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