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新光人壽「美利達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8年期)」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前二項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約定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約定保險金額加總之值。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選擇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僅就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約定以分期定期給付的指定保險金後之餘額先行一次給付,且本契約之效力將俟該應負之分期定期給付責任終止後始行終止。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除分期定期保險金外,本公司不再負其他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約定保險金額」係指依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

一、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為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二、自第三保單年度起,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者:

(一)基本保險金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

(三)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約定保險金額」係指依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

一、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為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

(一)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二、自第三保單年度起,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者:

(一)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

(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祝壽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依下列二款方式計算所得金額加總之值: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為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

(一)基本保險金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為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

(一)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致失能,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二「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失能之日起,豁免本契約續期應繳付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已交付但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退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前項豁免或退還之保險費不包含其他附加契約之保險費。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之約定享有保險費之豁免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三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於分期定期給付日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依要保人於下列方式中所擇定之一種給付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自投保起可選擇之給付方式: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二)抵繳保險費:抵繳要保人應繳之保險費。但若本契約已繳費期滿或已處於豁免保險費狀態或要保人已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則改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方式辦理。

二、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新增可選擇之給付方式:

(一)現金給付: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以現金方式給付予要保人。若當期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美元100元時,則該筆增值回饋分享金改依本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將各年度選擇儲存生息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依經過保單年度之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以年複利方式(未滿一年者以經過期間之當月宣告利率單利計算),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第(一)、(二)目情形,於本公司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依第(一)目應給付而未給付,或要保人依第(二)目可請求而未請求之部分,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若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則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方式辦理。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於可供選擇之給付方式範圍內變更其選擇。

如被保險人於該保單週年日保險年齡未達16歲者,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回饋方式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繳費期間內: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以抵繳保險費方式辦理。

二、繳費期滿後: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儲存生息方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二項及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 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 任。 本公司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約定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就本契約以美元計算之喪葬費用保 險金限額,將以被保險人身故日當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為換算匯率。但身故 日非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計算匯率之時點。 第廿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USRBE4 -7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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