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新光人壽「福氣傳家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繳費期滿後,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生命末期」狀態時,得向本公司申請將基本保險金額的50%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下列金額後,改為生命末期保險金,其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50%視為契約終止:

一、按本契約預定利率(2.40%)計算自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的利息。但若保險金給付日至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的利息。

二、保險單借款本息。

三、欠繳、墊繳保險費本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下列情形時,不得申請生命末期保險金: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二、被保險人已依本條約定領得生命末期保險金者。

要保人選擇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保單條款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其後分期定期給付日,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不受契約效力終止之限制。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七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永久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總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第 2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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