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新光人壽「醫材寶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80 歲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三條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第二項所列手術項目治療且已接受治療者,除第二項第八款之人工水晶體植入術,每側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外,其餘手術項目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二十倍給付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

前項所稱之手術項目如下:

一、心臟血管支架置放術。

二、腦室腹腔分流手術。

三、心律調節器植入術。

四、心室輔助裝置植入術。

五、兩個瓣膜換置手術、三個瓣膜換置手術、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三尖瓣之置換手術。

六、全膝關節置換術。

七、全股關節置換術。

八、人工水晶體植入術。

九、椎體成形術(骨水泥)。

註: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前項人工水晶體植入術之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每側給付以一次為限,其餘手術項目之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給付,合計以一次為限。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5頁之3)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樣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第 15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六條約定之續保期限屆滿前, 申請復效。但主契約停效期間,本附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費及按日 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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