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80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於投保之保險期間內初次罹患且診斷確定:「保險金額」x50%
於續保之保險期間內初次罹患且診斷確定:「保險金額」
(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給付後附約終止。)
於投保之保險期間內初次罹患且診斷確定:「保險金額」x50%
於續保之保險期間內初次罹患且診斷確定:「保險金額」
(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給付後附約終止。)
於保險期間內初次罹患且診斷確定:「保險金額」x30%
(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給付後附約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條第一項指定公 告之罕見疾病。 附表二:等待期間 等待期間 90天 30天 附表一第一項「需積極或長期治療 非附表一第一項「需積極或長期治 重大傷病項目 之癌症」本所屬項目。 療之癌症」所屬項目。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特定傷病項目 心臟瓣膜開心手術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17頁之17)第 3 條 條款第 17 頁
第十五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重大傷病關懷保險金, 僅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斷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 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 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本 。 四、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第 15 條 條款第 5 頁
第六條約定之續保期限屆滿前,申請 復效。但主契約停效期間,本附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費及按日數比例 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 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 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 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第 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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