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新光人壽「My Way定期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60 歲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投保規定

投保對象保險金額(萬) 投保保險金額以10萬元為單位累積保險額度上限
所列客戶(註1) &既有保戶(註2)20~220單一公司上限220萬 同業累積上限450萬
非既有保戶(註3)單一公司上限220萬 同業累積上限225萬

(註1)所列客戶:臨櫃申辦、數位憑證身分認證

(註2)既有保戶:有本公司有效個人保單且完成手機一次性密碼認證(OTP)

(註3)非既有保戶:無本公司有效個人保單且完成手機一次性密碼認證(OTP)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 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樣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 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 或投保網頁)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五條: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並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續保之保險金額須同於保險期間屆滿日時之保險金額。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未交付保險費或通知本公司不為續約者,本公 司視為要保人不同意續保,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日終止。 本契約續保之保險期間最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六十歲後之第一個保單周年日止。 除不符合主管機關頒布之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有第二項約定情形外,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 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續保時,要保人如不同意按續保當時本公司依…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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