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新光人壽「醫卡安心美元一年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於投保之保險期間內初次罹患且診斷確定:「保險金額」x50%

於續保之保險期間內初次罹患且診斷確定:「保險金額」

(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給付後附約終止。)

於投保之保險期間內初次罹患且診斷確定:「保險金額」x50%

於續保之保險期間內初次罹患且診斷確定:「保險金額」

(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給付後附約終止。)

投保規定

1.新契約受理之保險年齡:自0歲至70歲。

2.續保保險期間最長至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80歲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二者較早之日止。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商品代碼:JV ICD-10-CM/PCS碼 證明有效期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附註 2014年版 限 impairments three months of age. T57.0X1A、T57.0X2A、 二十七、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烏 Toxic effect of arsenic and 永久 T57.0X3A、T57.0X4A 腳病) its compounds (black foot disease) G12.20-G12.29 二十八、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 Motor neuron disease 永久 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 器者【惟經神經內科專科醫師 診斷為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 者(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樣 ICD-10-CM G12.21)…第 34 條第 1 項 條款第 16 頁

除外責任

第十六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僅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 予要保人: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斷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 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 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四、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第 16 條 條款第 5 頁

續保

第八條約定之續保期限屆滿前,申請 復效。但主契約停效期間,本附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費及按日數比例 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 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 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 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第 8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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