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二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1.02倍)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1.02倍)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的3倍。)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1.02倍)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的3倍。)
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的10%
(固定給付十次)
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x失能給付比例
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x50%
(限領一次)
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x1%
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x1%
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x2%
符合「2~6級失能」者豁免未來各期保險費
6年期:自0歲至60歲。
12年期:自0歲至60歲。
20年期:自0歲至55歲。
1.最低投保金額:10萬元。
2.最高投保金額:詳如下表
| 投保年齡 | 最高投保金額 |
|---|---|
| 0歲~50歲 | 2,000萬元 |
| 51歲~60歲 | 50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九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重症燒燙傷、傷害而住院診療 或食品中毒時,本公司不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重症燒燙傷保險 金、意外住院關懷保險金或食品中毒慰問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 能、重症燒燙傷、傷害而住院診療或食品中毒時,本公司仍按 第十八條至 第二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大眾運輸交 通工具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重症燒燙傷保險金、意外住院關懷保險金或食品中毒慰問保 險金。第 39 條 條款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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