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新光人壽「美富一生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三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三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註: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保險金額為準。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以「基本保險金額」,加計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按「基本保險額」每年單利15%遞增所計得之金額,即第一保單年度為基本保險金額之一點一五倍,第二保單年度為基本保險金額之一點三倍,其後類推,惟僅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九歲之保單年度止。

三、「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四、「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三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

(二)被保險人致成永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

(三)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五、「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六、「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單年度期初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七、「增加回饋金」係指本公司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按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以保單週年日前一保單年度之始日當月的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該保單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計得之數額。前述所稱之差值若為負值時,則以零計算。

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區隔資產之實際投資報酬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當月份宣告利率公布於本公司全國各服務中心及網站(www.skl.com.tw)。

九、「預定利率」:

(一)繳費年期為二年期者,年利率2%。

(二)繳費年期為六年期者,年利率2.75%。

(三)繳費年期為十年期者,年利率2.75%。

十、本契約各項給付、費用、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皆以保單面頁所載計價幣別為貨幣單位。

十一、各種款項之收取方式均須以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投保規定

2年期:自0歲至78歲。

6年期:自0歲至74歲。

10年期:自0歲至70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換算為新臺幣後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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