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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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2.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註: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保險金額為準。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依「基本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保險倍數」所計得之數額。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倍數」例表如保單條款附件。
三、「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四、「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三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
(二)被保險人致成永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
(三)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五、「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六、「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單年度期初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七、「增加回饋金」係指本公司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按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以保單週年日前一保單之始日當月的宣告利減去本約預定利率(2.5%)之差值,乘以該保單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計得之數額。前述所稱之差值若為負值時,則以零計算。
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商品所區隔資產之實際投資報酬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九、「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十、「匯入行手續費」係指匯款最後匯入之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以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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