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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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二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躉繳保險費之1.03倍)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躉繳保險費之1.03倍)
三者取大(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躉繳保險費之1.03倍)
20%x(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以交通工具從事競賽或表演。 三、被保險人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交通工具。 四、被保險人駕駛未經檢驗合格之交通工具。 第二十七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總)解約金或返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八條: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九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第 26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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