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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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前項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發生兩項以上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乳癌。 9. 第一期子宮頸癌。 本 10.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 原位癌或零期癌。 12. 第一期惡性類癌。 13. 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七)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均不 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 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三、 「診斷確定日」約定如下: (一)「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及「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的診斷確定日:係指手術施作日。 (二)「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及「癌症(重度)」的診斷確定日:係指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5頁之4) 第十五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未滿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 額。 第十六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 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的終止(一)之約定處理。 依本條約定辦理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將改以減額後的保險金額為準。第 14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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