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者,本公司另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三十九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四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2%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三十九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四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2%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自該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適用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八項及第九項的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自該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依基本保險金額並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與該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基本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則給付較嚴重項目的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陸上交通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二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陸 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或意外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遭受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而失能時,本公司 仍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第 32 條 條款第 8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7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