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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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第一至第二保單年度:「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第三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
第一至第二保單年度:「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第三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五
第一至第二保單年度:「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第三保單年度(含)起:「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與保險金額,者取其較大者。
(1).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1)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滿16歲前完全失能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16歲後完全失能者:「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
繳費期間10年期:自0歲至60歲。
繳費期間15年期:自0歲至55歲。
繳費期間20年期:自0歲至5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 人或應得之人。第 26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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